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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如何保存? 2021-12-16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事情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相关划定。电子数据证据究竟如何审查?当事人该怎么做?


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的一种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划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纪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划定。《证据新规》第14条对电子数据的规模进行了细化划定,该条划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宣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效劳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纪录、通信纪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盘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正当性)。其中,关联性和正当性,电子数据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也没有加以划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自己和存储介质之间,保存一定的时空差,且电子数据证据自己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越发需要新的执规律范加以规制。《证据新规》第93条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考量因素,并付与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为审判人员对电子数据的采信认定提供了指引。

       1.审查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93条划定了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需要关注的因素,简要概括为:

       (1)载体的真实性

       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历程中坚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保存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情况。

       (2)数据自己的真实性

       是指在技术层面上,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与原始数据坚持一致,是否保存被修改、删除、增加等情况。

       (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所纪录的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体现,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订立买卖条约,诉讼中,原告将该微信聊天纪录作为证据提供,用以证明双方已告竣买卖条约执法关系。

此时,首先应审查该手机是否为发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机,此为载体的真实性。其次要审查上述微信聊天纪录是否完整真实,有无修改、删减等情况,此为数据自己的真实性。最后要审查该微信聊天纪录所体现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体现,此为内容的真实性。

         2.推定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94条划定了电子数据证据推定真实的情形。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倒运的电子数据证据

       此处可以与自认制度相联系,即当事人将于己倒运的电子数据证据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2)由纪录和生存电子数据证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

       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的存证方法包括:自行存证,即由当事人自行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法生存;公证存证,即公证机构凭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予以证明;时间戳存证,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存证方法;区块链存证,即由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个网络技术组合而成的一项技术计划,其通已往中心化、把多个切合条件、有盘算能力的区块组成一个链条,链条上的每一个区块都生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证方法。

       除自行存证,其余三种存证方法均为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因其具有中立性,其生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实性。

       (3)在正常业务运动中形成

       如果当事人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数据证据与正常业务运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纷歧致,则可推定后者的证明力更大。

       (4)以档案治理方法保管

       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运动中形成并生存备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种种形式的原始纪录。电子档案治理的电子数据证据通常会严格遵循档案治理的执规律则和规范标准,可靠性高,具有可还原、可验证性,真实性一般可以推定。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法生存、传输、提取

       若当事人约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生存、传输等,其已经充分包管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间接认定双方已经就通过该方法存储的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实性。

       (6)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

       《证据新规》第94条第2款特别划定了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推定其真实性。这也切合《证据新规》第10条划定的“关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不管是法院审查的真实性照旧推定的真实性,在法院认为确有须要时,都可以启动鉴定或勘验程序,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当事人该怎么做?


真实性

? 必须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自动爆发,不得经过人为改动或加工;

? 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

? 确保原始载体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法庭时不爆发实质性变革。

正当性

? 自行存证的证据,获到手段要正当合规,不可通过破坏加密步伐或以其他方法不法侵入盘算机系统;

? 公证存证的证据,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公证的方法不得违反执法、规则的禁止性划定;

? 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牢固的证据,要注意相关软件的正当合规,不可使用不法软件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关联性

? 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爆发时形成;

? 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

? 收集、保管的纪录要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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